6.1 一般规定


6.1.1 防烟、排烟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可按本标准附录C表C执行。
6.1.2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2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系统主要材料、部件、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的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5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施工前期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6.1.3 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现场应进行质量管理,并应按本标准附录D表D-1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6.1.4 防烟、排烟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2 施工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文件的要求进行;
     3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4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内容、数量、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7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8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1.5 防烟、排烟系统中的送风口、排风口、排烟防火阀、送风风机、排烟风机、固定窗等应设置明显永久标识。
6.1.6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本标准附录D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6.1.7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要求填写。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根据防排烟系统的特点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了划分。
 6.1.2 本条规定了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6.1.3 本条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质量管理要求做出规定,强调施工企业的资质与工程等级相对应,确保施工质量。
 6.1.4 本条具体规定了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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